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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用法律知识问答——行政法篇(三)

[ 来源: | 作者:qyzfw | 发布时间:2015-08-25 | 浏览:1483次 ]


109、什么是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行政管理,与行政管理相对人发生争议,根据行政管理相对人的申请,由其上一级行政机关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对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是否适当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活动。

110、行政复议的范围有哪些?

行政复议的范围为:(1)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2)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3)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4)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自然资源所有权的决定不服的;(5)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6)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8)认为符合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9)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履行的;(10)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11)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111、哪些行政行为不能申请行政复议?

1)对行政机关做出的行政处分或其他人事处理决定不服的;(2)对行政机关就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不服的;(3)对部分抽象行政行为的审查申请。

112、申请提起行政复议有没有期限规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113、什么是行政复议中止?

行政复议期间出现法律规定的情形,影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行政复议中止。行政复议中止的原因消除后,应当及时恢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

114、什么是行政复议和解?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申请人与被申请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自愿达成和解的,应当向行政复议机构提交书面和解协议。和解内容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准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