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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用法律知识问答——行政法篇(二)

[ 来源: | 作者:qyzfw | 发布时间:2015-08-25 | 浏览:1459次 ]

103、什么是行政处罚的管辖?

行政处罚的管辖是指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之间对行政违法案件实施行政处罚的权限分工。主要包括:(1)地域管辖。行政处罚由行为发生地的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2)级别管辖。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3)指定管辖。对管辖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

104、行政机关应当怎样进行调查和检查?

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105、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有哪些?

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有:(1)当事人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后果的;(2)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3)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4)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5)其他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106、哪些行政处罚可以由行政机关当场作出决定?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107、哪些行政处罚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下列两种行政处罚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1)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的罚款的;(2)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108、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怎么办?

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