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用法律知识问答——宪法篇(三) |
[ 来源: | 作者:qyzfw | 发布时间:2015-06-04 | 浏览:1205次 ] |
13、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哪些侵犯人身权情形的,受害人有权要求取得行政赔偿?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1)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2)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3)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4)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5)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14、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哪些侵犯财产权情形的,受害人有权要求取得行政赔偿?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1)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2)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3)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4)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15、在行政赔偿中,赔偿义务机关如何确定? 所谓赔偿义务机关,是指代表国家处理赔偿请求、支付赔偿费用、参加赔偿诉讼的国家机关。 在行政赔偿中,赔偿义务机关按照下列规定予以确定: (1)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2)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共同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3)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行使授予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被授权的组织为赔偿义务机关。(4)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使受委托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5)赔偿义务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没有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撤销该赔偿义务机关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6)经复议机关复议的,最初造成侵权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但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复议机关对加重的部分履行赔偿义务。 16、什么是行政追偿?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十六条规定,行政追偿是指行政赔偿义务机关代表国家,向行政赔偿请求人支付赔偿费用后,依法责令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受委托的组织和个人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的制度。行政追偿的条件包括:(一)赔偿义务机关已经向赔偿请求人赔偿了损失;(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及受委托的组织和个人对加害行为有故意或过失。在确定被追偿人时,应遵循以下原则:(1)在数人共同实施加害行为的情况下,该数人均为被追偿人,在追偿时要根据其过错大小,分别确定追偿责任;(2)经过行政合议的事项,造成损害赔偿的,所有参加合议的人都是被追偿人,但对最终决议表示反对的除外;(三)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内部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造成侵权损害赔偿的,该内部工作人员是被追偿人;(四)受行政机关委托行使行政职权的组织的内部人员,实施加害行为造成侵权赔偿的,该受委托的组织是被追偿人,该组织在承担了追偿责任后,可以依据组织内部的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17、国家赔偿采用什么方式进行赔偿? 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能够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