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用法律知识问答——行政法篇(六) |
[ 来源: | 作者:qyzfw | 发布时间:2015-09-21 | 浏览:1827次 ] |
131、如果发现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行为的,应向哪级部门举报? 我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行为的,有权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 132、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符合什么条件的社会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该社会组织应当是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的组织。符合前款规定的社会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提起诉讼的社会组织不得通过诉讼牟取经济利益。 133、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应怎样处罚? 应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134、环境保护机构有违法行为的应怎样处罚? 我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环境监测机构以及从事环境监测设备和防治污染设施维护、运营的机构,在有关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对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负有责任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还应当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其他责任者承担连带责任。 135、环境保护机构工作人员有违法行为的应怎样处罚? 上级人民政府及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发现有关工作人员有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应当向其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提出处分建议。 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而有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不给予行政处罚的,上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直接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 136、国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能否将违法者的名单向社会公布? 国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能将违法者的名单向社会公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环境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及时向社会公布违法者名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