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把法律当儿戏,酒后坚决不驾车 |
[ 来源: | 作者:admin | 发布时间:2022-01-26 | 浏览:10477次 ] |
案情回顾
2021年6月3日22时许,被告人朱某某与其朋友在陇县某某酒店饮酒后驾驶二轮摩托车,沿陇县西大街由东向西行驶至西关十字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朱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5.42mg/100ml,达到醉酒状态。
陇县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人朱某某违反道路安全法律、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公共道路上行驶,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向陇县法院提起公诉,最终被告人朱某某被判处拘役一个月,宣告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检察官提醒
酒后驾驶已经成为道路交通安全的“杀手”之一,绝大多数犯罪嫌疑人认为饮酒不影响自己的驾驶技术,抱着不被公安机关查获的侥幸心理明知故犯,但最终受到法律制裁,付出沉痛的代价。在此,检察官温馨提醒大家:为了自己和家人的幸福,坚决做到喝酒不驾车,驾车不喝酒。 来源:宝鸡政法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