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着力化解社会矛盾 倾力建设平安千阳

[ 来源: | 作者:qyzfw | 发布时间:2015-11-04 | 浏览:1973次 ]

在当前新时期经济体制改革和利益格局重新调整的新形势下,各方面的矛盾纠纷明显增多,直接影响着基层社会稳定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顺利进行。正确处理和化解新时期的矛盾纠纷,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事关改革、发展和稳定大局,尽可能的减少社会问题,及时化解社会矛盾,是最大限度地激发社会创造活力、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和减少不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确保社会安定有序的关键。人民调解作为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第一道防线作用,已成为基层司法行政部门的重要工作。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转轨和发展,大量的人民内部矛盾产生在基层,其主要表现形式就是现实生活中大量存在和发生的民间纠纷,这正是属于人民调解工作解决范畴。民间纠纷牵涉到千家万户,这些纠纷不仅关系到当事人双方的切身利益,而且涉及到各自的亲属、朋友和所在单位,如果得不到及时妥善解决,就会破坏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影响人民内部团结,影响到社会主义新型人际关系的建立。即使矛盾纷争用行政诉讼等手段加以解决了,当事人之间的对立情绪一时也很难消除,也不同程度地留有“后遗症”。常言说的“一年官司十年仇”以及现在法院“执行难”等就是其中的真实写照。

因此,人民调解作为一项诉讼程序之外化解矛盾、消除纷争的法律制度,担负着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任务。做好人民调解工作,发挥好人民调解的基础作用,是当前基层司法行政工作的重中之重。

我们的人民调解组织网络不仅纵横交错,而且各级人民调解员来自群众,生活在群众之间,人熟、地熟、情况熟,对民调纠纷能及时发现,及时解决。特别是现在人民调解协议具有民间合同性质这一法律效力以后,本着互谅互让、公平合理的原则,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履行调解协议,有效化解了大量的民间纠纷和社会矛盾,促进了社会稳定。那么,如何做好人民调解工作就是摆在我们面前的首要问题。

做好人民调解工作,要做到公平公正

公平公正就是要求我们要客观公正,不偏不倚。公平公正是做好人民调解工作的前提,只有公平公正了,才能得到双方当事人的信赖,为纠纷的最终解决搭建一个良好的平台,才能为当事人所自愿接受,做到案结事了。公平公正首先要求我们要认真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绝不能偏听偏信,先入为主。现实的大量纠纷,都有可能出现一方当事人先向我们反映纠纷的情况,这时候我们一定要有清醒的认识,不要轻易表态。公平公正其次要求我们要做好调查工作,在调处纠纷时,往往会出现 “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的局面,这就要求我们必须深入调查,掌握第一手的资料,只有掌握了纠纷的真实情况,才能找准问题的症结,调解工作才能有的放矢,才能最终达成调解协议,顺利解决纠纷。公平公正还要求我们遵守人民调解员的行为规范,不要做影响公平公正的事情,比如接受一方当事人的吃请,收受一方当事人的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的利益。总之,不论是弱势的一方还是强势的一方,调解员都要一视同仁,不偏袒任何一方,靠正气感人,靠正派服人,靠诚信打动人。

在我们调解处理的段家塬村村民张世芳向奶牛场讨要拖欠工资一事中,我们首先将前来反映“奶牛场欠自己4680元工资一年”的张世芳陈述的事实记录下来,然后再和另一方当事人谈话,进一步调查纠纷的症结所在,发现事实并非如一方当事人所述:奶牛场欠张世芳工资一年,是因为张世芳在离开奶牛场工作之前,并未向奶牛场提前告知自己要离开的事实,未做好工作交接,造成奶牛场一段时间内工作无人接替的损失,因此才有拖欠工资一事。在认真全面听取了双方当事人的陈述之后,我们找到了纠纷的焦点,调解就迎刃而解了。在这一事件中,我们并没有偏听任何一方当事人的陈述,也没有偏袒先来反映情况的一方,最终公平公正的解决了纠纷。

做好人民调解工作,要掌握一定的法律知识

说到调解,有些同志就说了,这个简单,不就是 “和和稀泥”,做做双方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做做 “和事佬”就可以了嘛?这种想法是错误的,是不负责任的,不利于解决问题。就 “大错特错”了。过去,做调解工作讲的是 “情、理、法”,情字当头,法律则摆在次要的位置,许多调解协议是通过人民调解组织所拥有的公共舆论和公共权力对当事人的心理强制达成的,因此,在一定程度上与法治相冲突,达成的协议显失公平。现在,根据我们前面讲的合法原则以及调解协议效力的提高,做调解工作应该是 “法、理、情”,把法摆在第一位,结合考虑情理的因素。必须在查清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严格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进行,不能背离国家法律、政策,无原则地调和,片面追求调解率。否则,不仅难以收到良好的调解效率,反而可能留下隐患,引发新的矛盾纠纷。我镇去年先后发生2起交通事故,镇调委会在听闻事故后,都是第一时间赶到了事故现场,及时呼救“110”和“120”,维护事发现场秩序,妥善制止事故受害者家属由于情绪激动而引起的过激行为,有效的防止了群体性伤害事件的发生,积极协助县交警大队做好了事故的调查、取证、责任认定及善后处理工作。如果没有基本的法律知识和常识,如果当时对法律程序规定没有正确的认知,就可能会使矛盾激化,引发群体性伤害事件和上访事件,造成不堪设想的后果。

说到掌握法律知识,我们不可能和律师、法律服务工作者这些专业法律人员相比,能掌握大量的法律专业知识。所以,我们提出掌握一定的法律知识。掌握一定的法律知识一方面是我们得掌握一些如《民法》、《宪法》、《婚姻法》、《侵权责任法》、《刑法》等基本法律里面的法律知识,能够用这些基本的法律知识解决具体的纠纷。另一方面是要求我们要养成遇到事情翻看法律书籍的良好习惯。不知道翻得到,不知道找得到,只要肯翻法律书,一定能找到解决具体纠纷的法律知识。

做好人民调解工作,要注意方式方法

做具体的调解工作方式方法有很多,这里也不可能一一列举。但是下面几个原则性的东西一定要注意,一是始终要保持住 “裁判员”的身份,人民调解员在调解过程中要充分认识到自己所处的角色,摆正自己的位置,要引导双方当事人谈判,注意说话技巧,绝不能说一些不利于纠纷解决的话,从而使当事人对调解员的中立角色产生怀疑,反而把双方的矛头对准了自己,把自己绕了进去,引起矛盾纠纷的激化。在调解庄科村村民王永勤要求赔偿14棵核桃树一事中,王永勤的母亲王老太情绪非常激动,见此情形下,调委会人员以案说法,以情动人,及时安抚稳定王老太的情绪,并对此事展开调查,了解清楚事情的真相后,依据《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最终妥善解决了此事,防止了矛盾的激化,避免了上访,给了王老太一个满意的答复。二是做调解工作要抓大放小,要抓住纠纷的主要矛盾和主要方面,不要纠缠于细枝末节。纠纷的主要问题解决了,就要提醒双方当事人不要在无关紧要的小事少纠缠,从而有利于纠纷的快速处理。三是要抓住矛盾纠纷中的关键人物,也就是抓住说话算数的人,多做他的思想工作,当直接做工作效果不明显时,我们可以利用当事人社会关系中的积极力量来帮助说服当事人,只要关键人物的工作做通了,纠纷也就解决了。四是即使纠纷没有解决,也要做到不要让矛盾纠纷激化。因为种种原因,有些纠纷在我们这里解决不了,这时候我们一定要做好当事人的思想工作,不要激化矛盾。在段家塬村村民谢拴科和其堂兄谢凯房屋买卖纠纷调解过程中,镇调委会人员在充分调查的基础上,抓住了纠纷的主要矛盾和主要方面,切中要害,明确了双方当事人各自的诉求,抓住了纠纷中的关键人物谢拴科,只要谢拴科能向谢凯道歉,纠纷就能尽快解决,于是,通过引导说服谢拴科,他最终同意做出道歉,谢凯也认为自己驳回了颜面,最终答应了谢拴科的诉求,双方都做出让步后,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了调解协议,消除了怨恨和气愤,维护了一方稳定和平安。

做好人民调解工作,要告知好当事人

告知好当事人,就是要求我们在调解纠纷的每个阶段,都明确告诉当事人应该干什么。在纠纷调解开始前,要告知他们权利和义务,一般就是 “约法三章”,第一,遵守调解现场秩序,没有经过调解主持人的宣布,不能随意提前离开调解会场。第二,确定参加调解的人数,选择能够做主的人参加,一般3-5人即可。第三,一方当事人做陈述时,对方当事人不能随意打断讲话,要压得住阵。在调解的过程中,首先要双方当事人说话以事实为依据,就事论事,举止文明,不要进行人身攻击,要让谈判在一个和平的氛围中进行。其次要双方确定主陈述人,在主陈述人讲完后,其他的人只能做补充发言,而不需要再次重复前面人的发言,从而避免冗长的会议。在调解工作做完后,如果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要告知当事人履行好协议,这是当事人的法定义务,如果没有达成协议,一是告诉他们可以回家多考虑下,可以为他们进行下一次的调解,二是要告诉他们如果不愿意进行下一次的调解,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依法通过仲裁、行政等途径式维护自己的权利,千万不要采取违法方式去主张自己的权益。我们在调解每一起矛盾纠纷时,都依照《人民调解法》的规定,告知每一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告知双方当事人遵守调解现场秩序。

做好人民调解工作,要树立调解无小事的观念

我们要树立 “抓调解就是抓稳定,抓调解就是抓发展”的观点,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第一道防线的作用,真正把问题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我们现在有的同志,对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对开始出现的矛盾纠纷不够重视,不积极主动的开展调解工作,久拖不决,等到小纠纷变为大的群体性事件,悔之晚矣。有些同志打了个很形象的比方来形容 “公、检、法、司”的职能,公、检、法是 “扑火队”,司法是 “防火员”。公、检、法是出了问题再解决,司法是以预防为主,防止问题的出现。现在我镇各镇村人民调解组织一年大约处理大大小小的纠纷150多起,试想下,这里面只要有1/3的纠纷不处理或者处理不好,就会产生多大的社会稳定问题。因此,在每一件人民调解中,人民调解员总是以“群众利益无小事”为出发点,认真耐心的解决每一起矛盾纠纷,尽自己最大的努力将矛盾纠纷化解,为一方百姓营造和谐稳定的环境。

做好人民调解工作,要树立保一方平安的观念

树立保一方平安的观念就是要求我们大家把矛盾纠纷化解在自己的辖区,就地化解,切实做到 “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乡(镇),矛盾不上交”,确保一方平安。这首先要求我们做好矛盾纠纷的排查工作,只有知道哪里可能发生矛盾纠纷或者发生了矛盾纠纷,才能更好的去调解,这也要求我们要加大村委调委会和治保会建设,配齐配强工作人员,才能确保基层维稳工作有人抓,有人管,树立保一方平安的观念。每逢元旦、春节、三夏等重大节日和敏感时期,我们都定期开展矛盾纠纷排查活动,对排查出来的问题和隐患,分类梳理,备案在卷,认真分析,及时化解,把矛盾纠纷化解在最基层,消除在萌芽状态。其次要求我们自觉落实 “属地管理”和 “谁主管、谁负责”的维稳责任机制,看好自己的“一亩三分地”,不相互推诿,不相互扯皮。

人民调解扎根基层,直接面向广大群众,便于把矛盾纠纷及时解决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人民调解特有的预防、排查、调处矛盾的方式方法具有介入时间早、形式灵活、成本低廉、效率高等优点,能用较少的投入取得较为显著的社会效果,大大减少了各类民间矛盾纠纷发生和激化的可能,有效维护了社会稳定和谐,是及时发现矛盾纠纷,减少上访、信访等问题的有效途径和方法,是缓和与消除人民内部矛盾的“金钥匙”。

一直以来,人民调解工作紧紧围绕我县发展大局、服务和谐,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近年来,在完善网络体系、创新工作机制、提升调解效力,实现信息互通、资源共享、工作联动、定纷止争、和谐稳定等方面都取得了长足发展,为我县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营造了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崔家头镇 马斌 李勇